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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9月1日医保新政策
释义
    北京医保9月1日起的变动
    1.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可提取
    此前,北京职工缴纳的医保费,会有一部分钱存入到医保存折中,参保人可以凭存折直接取现,没有任何限制。但从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参保人员不可自由支取,只能“定向使用”—买药或看病。
    2.个人医保账户入账金额减少
    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这条方案的变化主要影响在职职工,之前单位缴纳的医保费有0.8%~2%是计入个人账户并可自由支取的,现在都没了,所以在职职工每个月医保个人账户入账的钱比之前会减少一部分。
    3.个人账户资金可家庭共济
    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所发生的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为本人以及备案的家庭成员购买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现阶段特指购买北京普惠健康保)。
    4.取消门急诊待遇封顶线
    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不变;2万元以上的,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
    5.降低职工大病起付线
    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39525元降至30404元,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一致,门槛更低,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总医疗花费在30404-80404元范围内的,报销 60%,总花费高于 80404 元的部分,报销 70%,上不封顶。  
    法律依据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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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