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付出较多的一方应为生活困难者提供适当帮助,如居住权。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离婚后,有负担能力的当事人应当对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帮助。如果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在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那么该方属于生活困难者。 离婚时,一方可以通过将个人财产中的住房作为帮助生活困难者的方式,而这种帮助可以是居住权;至于房屋居住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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