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托管要求有什么 |
释义 |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必须履行法定职责,不能通过合同豁免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托管人在管理人异常时应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托管人在发现管理人违规时应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私募基金应由托管人托管,托管人需监督资金流和保管投资凭证。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应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并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当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托管人若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合同约定,应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但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除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