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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
释义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3、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可否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委托合同终止后果主要是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后果:
    1、当事人任意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合同。但是,因终止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但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
    2、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原因终止的后果。委托人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委托合同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委托事务之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善后处理前采取必要措施。
    三、委托人是本人还是别人
    委托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别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委托人的责任如下:
    1、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连带责任。委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将同一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如委托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应当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人协商而其所实施的行为损害受托人利益的,应由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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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