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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
释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交付货物的核心单据,具有收据、合同证明和交付凭证的法律特征。在不同持有人手中,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托运人持有时为初步证据,其他第三方持有时为最终证据。提单也是有价证券,同时具备物权证券、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的性质。
    法律分析
    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2)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
    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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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交付的证据,具有收据作用、合同证明作用和交付凭证作用三个法律特征。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其证据效力也不同。提单是有价证券,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具备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的性质。以上所述仅为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有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处理。【投诉通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条 【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援用】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责任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相互追偿权】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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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