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及迁入时间来判断: 1、如果当事人的户口是在特定的时间内(根据当地的公示判断),迁入本集体并且属于本集体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的; 2、一般来说,就属于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享受该集体的经济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3、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 户口所在地 的村(居)委会负责人及当地的拆迁征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 土地使用权 、 承包经营权 、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