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六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 (四)项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由市科委统一印刷),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市科委。市科委接到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由市科委出具审核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核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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