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虚假招商信息认定为欺诈行为? |
释义 | 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者是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返还财产或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应调查收集证据并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拓展延伸 虚假招商信息的法律责任及打击措施 虚假招商信息的法律责任及打击措施主要涉及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虚假招商信息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欺诈罪的规定。对于发布虚假招商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拘役或有期徒刑等。此外,相关行政部门也会采取打击措施,加强监管,对发布虚假招商信息的平台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公众也应提高警惕,及时举报虚假招商信息,共同打击欺诈行为。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应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并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核实。针对虚假招商信息,我国法律规定了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公众应提高警惕,及时举报虚假招商信息,共同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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