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具有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月收入、财产、车辆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具有区常住户口,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35周岁的未婚家庭)。3.具有市户籍、在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4.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6.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