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
释义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如下: 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第九条 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