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招标法对于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是: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得少于3日,根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