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正好就是律师,且不存在着任何不得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性条件,亲自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也是最合适的。司法部门没有资格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就剥夺其享有的辩护权,可是,辩护人在刑事案件当中的一些基本权利因为缺乏明确的立法保护,很多时候并得不到尊重。 一、拒不接受指定辩护律师该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强制指定辩护),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对于一般指定辩护的对象规定了两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然后由自己进行自行辩护。而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只能享有一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而不能再拒绝第二次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