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羁押期限延长的规定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复杂案件的期限延长规定:一级人民检察院可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可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推延审理;省级检察院可延长2个月处理交通不便、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省级检察院可再延长2个月。 法律分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法中羁押期限延长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际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期限延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进行延长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多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等。在实际操作中,羁押期限延长规定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例如对被羁押人权益的保护、审查标准的确定、延长期限的合理性等。法律实践中需要权衡犯罪打击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确保延长羁押期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加强对羁押期限延长决定的监督和审查。 结语 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期限延长规定,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权衡犯罪打击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这些规定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确保延长羁押期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加强对延长决定的监督和审查。在处理复杂案件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时,延长期限能够确保案件侦查的彻底性和准确性。然而,我们也要保护被羁押人的权益,确保审查标准的确定和延长期限的合理性。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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