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第三人能否上诉 |
释义 | 可以,第三人对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上诉权利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商标侵权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是在参与到行政诉讼类型案件的时候,如果是利害关系人,公民和法人有权利在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时候申请参加行政诉讼,这便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遇到诉讼案件的机会很少,何况是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审理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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