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追加第三人的规定 |
释义 |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适用。 一、追加第三人影响开庭时间吗 1、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是属于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是会影响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间的。 2、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追加第三人是什么 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庭审。 尤其是为当事人一方提供关键证据的第三人,当事人更加应该追加其为第三人当面说明证明事项。 如果第三人出具的证据具备伪证特征,将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可以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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