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需要假肢的,假肢费用是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方式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也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1、受害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这种方式,对方有时会不认可,此时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费时费力。所以,当事人若选择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不接受的风险。 2、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 受害人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法院接受申请后首先会征求双方意见,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这种方式,对受害者来说各有利弊,因为伤残鉴定结论一般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很难被推翻,但是若结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可能会给受害者造成比较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