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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误区
释义
    由于劳动者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认识模糊,经常会望文生义。根据近段时间咨询的问题,劳动者在维权中常见的误区常分为以下几种。
    一、工伤后不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李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由于工作期间受伤回家治疗休养,期间建筑公司有向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直至李某起诉至建筑公司。李某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但因李某受伤后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二、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案例:2009年10月刘某入职某公司,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经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刘某因故离职后起诉该公司,要求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王某所在的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王某到法定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王某遂到法院起诉公司。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四、诉讼中己方不用举证
    案例:赵某在某公司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作期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该公司则称其公司作息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单方制作的考勤表等证据。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事实的同时也有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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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