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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洛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释义
    (一)用人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欠费天数计算起点为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
    (二)截至上月底前,用人单位未按当月正常征缴计划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未按当月滞后补缴计划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或还有其他月份历史欠费的,经办机构应于本月10日前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或利息征收计划(附件2)并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本月底前补缴截至上月底前所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的滞纳金或利息。限期补缴通知应附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或利息明细表(附件3)(其中,累计欠费天数自应缴月份次月1日计算至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发出的上月底;应缴滞纳金=欠费本金累计欠费天数0.5)。经办机构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时,应告知本月底前补缴到账的,不再加收本月时间段内的滞纳金;月底前不能补缴到账的,自欠费之日起,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或利息征收计划当月有效,次月应重新编制滞纳金或利息征收计划。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从前向后原则记账,补缴额度不足一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或利息时不记录个人账户。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人社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发〔2013〕8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做以下处理。1.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划拨;2.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3.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利息。在划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四)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附件4)、滞纳金或利息征收计划、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或利息明细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按上月正常征缴计划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足额缴纳产生的欠费,不作为计算罚款的基数。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做过罚款处理的,不再做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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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