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因班费问题惩罚学生是否合规? |
释义 | 老师无权罚款学生,否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或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或要挟非法占用他人财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抢夺财物。即使金额微小,只要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索要钱财,仍属抢劫罪。若老师声称非法占有非目的,需提供证据;若声称款项用于班费,需提供账目明细。 法律分析 不合理,老师是绝对没有任何权力对任何学生罚任何金额的钱。如果是利用自己的威严、言语暴力或肢体暴力强行向学生索要钱财的行为,依情况可能犯有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定性上是不论犯罪金额大小的,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了用暴力手段(包括言语暴力)对受害一方索要钱财这个条件,哪怕抢劫了一分钱,也同样是抢劫罪。比如,老师说:“你不交罚款明天就走着瞧!”这就满足了言语威胁的条件。数额大小会影响量刑,但是不影响犯罪的定性。而敲诈勒索罪如果数额极小,可能不是犯罪,但是如果该行为多次,仍然是敲诈勒索罪。 如果老师说自己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需要有证据支持,否则,所有抢劫犯都说“我自己不想抢劫,我不爱钱,我就想把钱抢来捐给灾区/贫困儿童......”就可以脱罪,那么大街上应该到处都是抢劫的了。如果老师说都去充了班费,那么应该要提供所有班费的流水账目。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老师无权以任何方式向学生罚款。若老师利用威严、言语暴力或肢体暴力强行索要钱财,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即使数额较小,也不改变犯罪的性质。如老师声称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提供证据支持。同样,如声称款项用于班费,应提供相关账目。以上为专业律师编辑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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