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价局规定小区停车费标准 |
释义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同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部分车位业主不需要缴纳停车费。 某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的新规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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