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
释义 | 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写;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的法定形式要件: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而且,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过程,即使在任一时间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对于立遗嘱人而言,代书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对于见证人而言,见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签名、标注时间。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形式要件才可认定为遗嘱有效: 1.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遗嘱即归为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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