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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诺承诺不及时作出有效力吗?
释义
    承诺不及时如果是迟延承诺一般不再有效,属于新要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一般是有效的,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除外。
    一、民法典中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行为人作出承诺时,并且没有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其承诺有效,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
    二、受要约人不作承诺合同成立吗?
    采取要约的方式订立合同,受要约人不作承诺,合同不会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什么情况下要约人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但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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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8 11: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