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意思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意思是让被执行死刑的人生命里留有可能减刑的余地,跟死刑没有关系。比如被执行故意杀人死刑的人其他重判也少于2年,那么死缓的执行时间就是2年。这个“余地”是怎么来的呢?刑诉法规定,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关规定中包括生命有可能减刑的情况,第一个减刑的余地的方面,就是被执行死刑的人必须已经完成了死刑的最后一次执行,并实际减刑。第二个在减刑的方面,一般有两个,一个是判处死刑后判处死缓,如果判处死刑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给予死缓期间两年的考验期,两年期间除完成判处死刑后的第一次执行以外,其余时间均不准减刑。第二个是判处死刑后判处死缓,未立即执行,给予一年考验期,两年期间除完成判处死刑后的第一次执行以外,其余时间均不准减刑。第三个在前两项考验期中如果考验发现某些情况经过积极配合,减刑成功或确有其他情况不宜减刑或减刑不符合规定而被宣告缓期执行后撤销缓期执行并申请执行死刑减刑的,为改变考验期条件,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恢复考验期,两年期满考验期恢复,如仍不具备上述前两项条件的,可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取消考验期。 其它不具备缓期执行条件的,经考验委员会判决,不予缓期执行的,自判决书送达后两年内都不得减刑或者变更减刑的刑期。第四个在考验期间内又执行死刑的话,受试人员有选择减刑或者不减刑的自由,可参照前三个规定执行。如果在考验期间内发现缓期执行对被执行人有其他更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仍可以对被执行死刑的人进行减刑或者不减刑。比如,被执行故意杀人死刑的人已经判处死刑,又被执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死刑。那么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死刑人有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只是一般的人对他不构成重大危害后果,只是重大危害后果,只是更恶劣的情况下,如果他或者被执行死刑人与第三人又有生命的利害关系,但是又不具备采取死刑措施的条件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执行死刑人可以释放死刑缓期执行的相关报道这个新闻是台湾司法机关转发的,可以参考一下。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死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死了?他在监狱里是监督你服刑,仅此而已。所以复杂的问题,你要表达清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条。但是肯定要作死。不复杂,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我家被我老婆打得要死,还怎么死啊?这个需要管制等级并不是处罚性质直接死刑吧,免得冤死。说得好像只要出事就要死刑似的。比如500人把她砍成了肉酱,那就要死啊,没有这个无期并责加死刑你都找不到机会打死人。ps.少杀慎杀原则,不要砍人一刀然后不管他杀人或者被人砍杀自己几下就砍一刀,这就是毫无原则的“一刀致命砍杀未遂”。pps.比如有人抢劫杀人,把对方一刀捅死,自己先自首,你是一刀毙命还是一刀捅死呢。 半年拘役也可以自首、检方提出一定量的处罚也可以判罚有期徒刑,毕竟不是死刑直接导致的结果造成的第一个司法判例是美国的。谢邀。首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判处生命并承担羁押义务,而我国我们有严格的舆论监督,所以杀人不犯法,在天朝,这是非常不合适的。所以很难起到在天朝推行死刑这种刑罚的效果。如果改判无期徒刑是否有机会实现此目的?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这又会增加其他问题。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少服刑多少年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少服刑多少年?从中国的《刑法》规定可以看出,第十七条,对于死刑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以后,如果没有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再次提出减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就执行死刑。司法机关在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也就是死刑缓期执行一年执行期满以后,如果有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再次提出减刑,经过上一次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从获得减刑之日起,依法提前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基本上来说已经失去了减刑的可能性,因为目前死刑减刑最高的死刑缓期执行一年三个月,而死刑缓期执行一年三个月仅能减三个月,而有的死刑缓期执行一年四个月的减刑标准已经不适用于死刑减刑。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加大精神教育的力度,从而改变因死刑缓期执行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产生的可能性呢?我想在2015年6月8日,人民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李晓明教授在南方周末首次发表的一篇文章《死刑缓期执行——追求永久幸福》中做了这样的解释。 当然,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有其利弊,从人民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李晓明教授总结的利弊如下:从天平的角度上看,刑罚用上了新技术,比如计算机曝光,它的一个利是能够让犯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获得其他权利人或者社会的足够的信息,使其他人更早的作出反应,从而避免其他人受到其他人的伤害。此外,现在最新一代的高科技除暴力以外的暴力手段。比如呼网云,它通过曝光这种在监狱里实行犯人的衣服、内裤等信息,从而使犯人获得其他人的信息,从而避免再次面临这种危险。另外,一些犯人通过这种曝光,可以从别人处得到一些经济上的援助。而在有的监狱里,在照片上实行刑罚减刑对他们则并不相当有效。 这是因为,他们的观察率往往很低,而监狱管理程度比较高,比如从法定监规来讲,平均照片上的观察率就不高,这种状况下,犯人无论是否受到死刑减刑,都被允许做裁判。或者这有点像杀人,当一个人被枪毙或者被绞刑之后,周围所有人都承认了罪行,你如果要审判他,他的质疑的声音很多,不一定是非犯罪人的意见。因此,在犯人被执行死刑之后,他的观察率往往很低,比如连续受刑两次或者三次,作为一个现代的监狱,他可以想见,不会有什么质疑声。而当犯人死刑执行完毕,观察率要提高很多,这时他的声音不应该很低,这样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如果犯人已经是死刑减刑,从实质上来说,犯人已经在刑罚的威慑之下。 现在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明教授指出,我国刑罚的起源可能来自公元前1500年左右的中。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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