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办营业执照副本到登记机关(一般为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办理,需要如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为营业单位的,提交负责人签署、企业盖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市级报纸及以上)。5、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