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可以更改吗?最新版本有哪些变化? |
释义 |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不能更改,但符合户口申报地更名条件的当事人,在申报户口后可使用其他常用名。根据派出所工作人员提示,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的“曾用名”栏。 法律分析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但是当事人符合户口申报地的更改名字的条件的,在申报户口后,可以使用出生证明以外的名字作为常用名。根据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即可。 拓展延伸 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如何修改?最新版本有哪些更新? 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可以根据一定的规定进行修改。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存在错误拼写、误写或者需要更改的情况,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请,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进行修改。具体的修改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需要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出生证明登记机构了解具体的办理方式和所需材料。至于最新版本的变化,需要查阅最新的法规、政策或者咨询相关部门,以了解最新的更新内容和规定。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为准。 结语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一般不能更改,但符合户口申报地更名条件的人,在申报户口后可以使用出生证明以外的名字作为常用名。根据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即可。如果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存在错误或需要更改,可以根据规定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请,向有关部门提交修改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出生证明登记机构。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遵循当地政策和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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