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什么 |
释义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叫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5)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总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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