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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父母的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释义
    一、房产证是子女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而言,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可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即有意思表示合同即生效。但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因此,要分两种情况对待:
    房子已办理房产证
    房产证上显示子女是房产所有权者。房产权利的产生,是以房产证为标志的。房产证一旦颁发,则房产证上所有权者的名字之下对应的所有权已产生。即,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已完成交付。此时,夫妻两人离婚,涉案房产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第三人的财产。夫妻当然也没权力分割。
    房产证没有下发
    购房合同是以子女的名义签的。此时,虽然房产的权利尚没形成,但,它是将来确定房产归属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父母已经为子女交纳首付和月供则视为已经交付。因此,这种赠与行为也不能撤销。房产,自然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我想咨询一下房产证加子女的名字怎么加
    假如想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可以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进行。
    1、房屋赠与办理流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房屋买卖流程
    相比房产赠与,把房子卖给子女是个比较省钱的办法。一是赠与的费用过高;二是房产继承的流程也比较复杂;三是虽然名义是卖,但无需房款,所需费用主要为各种税费。
    (1)购房资格核验(住宅类);
    (2)网签合同;
    (3)地税部门核定契税;
    (4)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产证上增加子女的名字需那些手续和费用
    这样你就能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注意事项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但需带好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这三类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时产权人要到现场根据产权变更登记处的要求写同意加名的书面声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增加儿子为房屋共有人。2二是买卖: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其兄弟的名字应该怎么办原房地产权证书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具体应该怎么操作身份证明等资料一是赠与?你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自家兄弟除了可以选择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你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原房地产权证书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假设房屋产权人张先生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儿子。3三是析产完税或免税证明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你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你的兄弟为房屋共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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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