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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枪抢劫案:金店遭遇
释义
    持枪抢劫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使用或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玩具手枪等假枪不适用该加重构成规定,因其无现实危害性。自行改造的土枪是否包括在内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其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杀伤力。持有损坏无法使用的废枪进行抢劫不视为“持枪抢劫”。若行为人未向被害人显示或使用枪支,且与劫取财物无主客观联系,则不适用加重构成规定。
    法律分析
    按照《刑法》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持枪抢劫是怎样认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枪等假枪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因此,随身携带玩具手枪等假枪,虽然可能和真枪一样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但是毕竟事实上不可能损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无现实的危害性,不适用该加重构成的规定。
    行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枪,能否包括在内?这尚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所持的枪支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这一特征也是《枪支管理法》中所规范的枪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对于持有机件已经损坏而无法使用的废枪进行抢劫的,不能视为“持枪抢劫”,否则,无异于等同于“持械抢劫”,是有违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为人虽然携带有枪支,但并未向被害人显示,也未使用、携事枪支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任何主客观联系的,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加重构成。
    结语
    根据《刑法》的规定,持枪抢劫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持枪抢劫不仅指直接使用枪支进行抢劫,还包括向被害人展示持有或佩戴枪支作为威胁手段。然而,对于玩具手枪等假枪的情况,虽然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威胁,但由于其并无实际危害性,不适用加重构成的规定。对于自行改造的土枪,是否属于持枪抢劫还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发射金属弹丸并具备一定的杀伤力。行为人未向被害人展示或使用枪支,并且与抢劫行为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的情况,不适用加重构成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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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7: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