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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拆迁不合理去哪投诉
释义
    农村拆迁不合理,直接收集证据到当地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的结果有任何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必须要在合法的程序之下才能依法的实施。
    民众可以向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相关法律制度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当地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不过,征地拆迁不是个别政府部门可以单独做决定的,是要经过层层审批的,如果拆迁行为不合理,相关政府部门不会做出房屋拆迁决定。
    一、征地拆迁不合理怎么投诉?
    征地拆迁不合理是可以带证明材料到拆迁管理行政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在哪些情形下才能做出房屋拆迁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拆迁流程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拆迁的过程非常繁琐,且民众对于当地政府部门的房屋拆迁行为是有监督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征地行为不合理的,都有向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有义务调查核实。
    四、拆迁行政复议的流程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拆迁不合理可以能过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一定要确定本人有合法的证明材料,而且还需要在规定的时效之内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拆迁方在进行拆迁时一定要与被拆迁方协商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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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