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后是否仍需偿还债务? |
释义 | 破产清算后,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组会对债权进行登记,但在申报期间不得进行清偿。所有债款由公司资产偿还,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用个人资产偿还。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后,还要还债,但是所有的债款都是由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所有债权人都无权向股东要求用个人资产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后的债务处理方式及影响分析 破产清算后的债务处理方式及影响分析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的处理方式会对各方产生不同的影响。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债务优先级进行偿还,先偿还优先债权人的债务,然后再偿还次级债权人的债务。此外,也可以通过债务重组来达成债务偿还的协议,减轻企业的负债压力。破产清算后,债务处理方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损失程度,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企业和债权人来说,了解不同的债务处理方式及其潜在影响十分重要,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破产清算后,债务处理方式对各方影响深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债务处理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损失和企业未来发展。因此,了解不同方式及其影响对企业和债权人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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