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有几种 |
释义 | 商标保护主要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相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相似行业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允许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绝对保护主义禁止在任何行业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随着商品多样化,相对保护主义已不足以保护公众和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实行绝对保护主义,以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广告价值受到损害。 法律分析 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 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将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 后者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扩张式的绝对保护主义。 在简单经济形式下,由于特定商标所指向的商品较为单一,因此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有价值的驰名商标已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上,而这些商品之间在类别属性上可能完全不同,从而发生了商标与商品类别联系的相对弱化和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的相对分离。如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而任由他人注册,即使商品差异明显,公众仍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著的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建立联系,认为该商品可能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商品,或者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在商品飞速发展的今天,相对保护主义已不能完善保护公众和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 有鉴于此,为了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及广告价值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即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结语 在保护商标方面,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是两种主要模式。前者禁止他人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相似行业中注册或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但允许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后者则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中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随着社会的发展,驰名商标被广泛应用于不同种类的商品,商标与商品类别之间的联系相对弱化。如果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即使商品差异明显,公众仍会将新商品与驰名商标权人联系起来,导致误购。因此,为了有效防止驰名商标受到不当利用,许多国家采取了绝对保护主义,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样的保护措施能够更好地维护公众和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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