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
释义 |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外国关系有哪些 涉外民事诉讼的外国关系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但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 三、联合国世界联合会创立宗旨 联合国世界联合会创立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三条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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