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的具体职责如下: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院立案的具体流程如下: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法院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责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