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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的分级及分级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是指医疗工作人员在对患者的就诊过程中,过失地对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在二、三级又分甲、乙、丙、丁、戊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的鉴定必须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治疗结束后根据患者的受损害程度和相关法规,对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对受损的就诊者进行鉴定。
    一、没有尸检的医疗事故如何界定
    界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哪些区别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者的区别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概念上的不同。医疗事故就是在医疗活动中,相关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不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地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医疗过错就是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因为医方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的情形;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处理医疗过错事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鉴定机构的不同。对于医疗事故,主要是由医方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于医疗过错的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赔偿标准的不同。对于医疗事故,如果经过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医方的医疗行为导致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对于医疗过错,经过鉴定如果是医方存在的过错导致的患者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有: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7、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1、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2、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二、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详细流程:
    1、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3、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包括概念上的区别、适用法律上的区别、鉴定的区别和赔偿标准的区别。医疗事故相应的赔偿费用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流程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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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