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 |
释义 | (一)损害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对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产生法律上的损害赔偿,前提是存在损害,然后才有赔偿,前者为因,后者为果,但有损害并非必然发生损害赔偿,还需要其他的条件,因此,损害是发生赔偿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按照一般理解,损害是指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权利和利益的不利益状态。不管是侵权或是违约,这种不利益状态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违约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就是指财产或其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包括财产上及非财产上之积极损害、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而损害赔偿,谓回复或填补他人所受之损害。损害赔偿的社会意义在于:责任原因的相对化、损害之客观化和赔偿关系的相对化。而损害赔偿的性质,我国的有些学者认为其具有补偿性,尤其是对于违约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显然也应符合上述的损害赔偿理论,只是其更强调了赔偿的对象是精神方面的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的概念,国外通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概而言之,精神损害是指财产以外的损害。而我国,学理上通常认为精神损害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即因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受的生理和心理损害和因名誉权等精神性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从这些概念的比较中可以发现,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人为地加了一个前提-侵权,从表述上包括“侵权”“侵犯”“侵害”等,而事实上,根据损害赔偿的理论,并没有侵权这一前提条件:精神损害是指精神权利和利益的不利益状态,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这种不利益状态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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