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认定 |
释义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一、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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