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人转户口居住证 |
释义 | 申请本市常住户口的持证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并具有相应的专业和工种; 5、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依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上海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取得上海户籍: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并对应专业和工种。 五、无违反国家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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