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显失公平的合同需要如何认定 |
释义 |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一、民法典可变更可撤销法定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可撤销的法定要件是: 1、欺诈,一方故意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2、胁迫,一方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 3、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其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 4、重大误解,一方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 5、显失公平,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二、明显不公平的概念是什么? 明显不公平是指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明显不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经济利益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应当撤销,这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有效保证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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