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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解析非法行医罪
释义
    我国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以及刑法规定的本条罪名的非法行医这一行为的界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详细界定了何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这一行为。同时也详细规定了何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本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节;规定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一、没有执业许可证但有医师证属于非法行医吗
    没有执业许可证,但有医师证属于非法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非法行医,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共五条: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违反以上行为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336条依法判处罪行。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一)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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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