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权利质押规定,民法典权利质押包括哪些权利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包括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同意转质造成损失需赔偿,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转让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权利质押是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形式,只能是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不包括无形权利。民法典列举了可以出质的具体权利,如票据、债券、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权利质押的规定 民法典权利质押的规定如下: 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以及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 二、民法典权利质押包括哪些权利 权利质押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1.可以转让的有效债权; 2.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什么叫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不是一切权利都可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不能在此上设立权利质押,如人格权、身份权、抚养权、继承权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结语 权利质押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十分明确。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况下,可免除担保责任。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转让的有效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法律规定可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而不包括人格权等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债券、仓单、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出质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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