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履行下列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一、仓储合同中存在哪些注意事项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注意事项有: 1.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二、仓储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仓储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仓储物应当是动产;3、保管人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4、属于诺成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1、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保管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2、约定存储期限,验收事宜。 三、寄存人是否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之时同时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