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有什么? |
释义 |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需支付保管费,告知保管人物品信息;保管人需妥善保管、不使用物品,并在第三方主张权利时通知寄存人。若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或灭失,保管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实践合同,需双方意思一致,并有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费有偿或无偿需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告知保管人保管物品的事项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方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方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方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同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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