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1、如果员工没有过错,单位需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来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 (二)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