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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重组损失计算公式
释义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的办法: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等。
    一、债务重组属于资产重组吗
    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还可以采取以上三种方式相组合。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
    第八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金额的确定
    1、企业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该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有什么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并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符合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并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3、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具体会计处理
    (1)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
    (2)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将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3)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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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