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进货,期满后,视同歇业,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注销;如果你在期间有过进货,但未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满一年,经三个月公告期,未办理恢复营业或停业等手续,将予以注销;或者申请了停业,期满后,经三个月公告期,未办理恢复营业手续,将予以注销;如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将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