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 |
释义 | 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是指股票期权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即认股期权。认股期权属于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债权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物权的延伸权利,首先,认股期权缺乏支配效力,没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因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其不应属于物权范畴。 其次,由于持股期权一旦行使就会产生新的物权或导致物权的转移,同时其也具备权利主体特定、标的物特定等物权的特征,因而认股期权也不完全属于债权范畴。 一、股指期权与股指期货的区别 首先,股指期权的交易对象不同。从定义来看,股票是股份公司在向出资人筹集资本时发行的股份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则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股指期权是以某一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权。 其次,股指期权的操作“维度”不同。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股指期权不仅可以买入看涨、看跌期权,亦可以卖出看涨、看跌期权。再次,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效应,投资者只需支付合约价值全额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而股指期权的杠杆性则体现在权利金上。 最后,股指期权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指期货中的买卖双方可以在到期日前平仓了结头寸,或者遵循合约条款在到期日进行现金交割,不能违约;股指期权的买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来决定是否履约,卖方则必须遵循条款根据买方意愿在合约规定交割日进行交割。 二、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而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其可以产生别除权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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