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7.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8.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0.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11.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2.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