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申请商务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企业办理商务备案,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交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交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交验专门代办员身份证和工作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提交被派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验连续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对账单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商务签注,须提交以下材料: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是否张贴照片;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并附复印件;异地申请的,还须交验暂住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4、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登记备案回执并提交复印件、单位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