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型转运站每0.7~1km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3)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 占地面积不小于40㎡。 法律依据: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70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