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释义 |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赔偿主体为雇主。 雇主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一、司机全责和老板谁赔偿? 司机如果负全责,然后在时间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在从事雇佣活动,那么老板是要负连带责任的,即使司机发生事故不是老板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但是只要是跟履行职务有关的,那么即使不是在老板的授权范围内,老板也是需要附带连带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交通事故赔付后的追偿是怎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劳动者驾驶单位机动车外出履行职务,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期间由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酿成事故,应当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一起,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向第三人作出赔偿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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